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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1-02        作者:       审核:        编辑:祝鹏        来源:         点击: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粤理工学〔202014号)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认真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档资助,资助标准每年不低于人均33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4、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突出;

5、在校期间曾获得过一等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热心参加公益活动。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热心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结合学生分布情况按有关比例分配给各学院。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对象为高校在校生,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择优等额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每年9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公示,名单确定后按要求编造名册,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查,再报学校审批,经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即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的相关要求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春秋两个学期分半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各学院根据学校报上级部门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制作领款表并组织学生签名(要求学生本人亲自用钢笔签名,不得代签或涂改),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款项发放事项。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认真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学生克服困难、勤奋学习,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政策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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